朱先深 发表于 2019-7-1 05:51:21

谈一九八七山东省民办教师初始认定时间

谈民办教师(1987年)的初始认定时间(二)

教育探讨
2019-07-01 05:31:22
谈民办教师初始认定时间(二)

1987年11——12月山东省教育厅出台文件规定: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5年9月30日,1986年12月国家教委《通知》规定“吸收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6年12月底。”

地方学校1987年12月对民办教师开始认定,他们没有按照《85鲁教人字116号》文精神贯彻落实,竟然以所谓的“认定时间”是否在1985年10月以前或者以后,以此确认民办教师的资格并给予建立档案,但是这个所谓的民办教师“初始时间”和《工资表》发放时间根本不一致,很多任教人员通过本校校长的默许下或者凭着校长的“一纸证明”把任教时间提前到1985年10月以前,不论是否合格,就成了名符其实的民办教师了,有些在山区学校任教的民办教师,虽然《合格证书》在手,由于在初始时间认定上按照《工资表》发放时间有的是校长自己给填时间,却由一个民办教师变成了临时代课民办教师,遭到1999年8月被一刀切辞退。但是这些遭到辞退的民办教师符合当时的《85鲁教人字116号》文件。

民办教师初始认定时间在1985年10月以前的就是民办教师,在1985年10月以后的就是临时代课民办教师,并且不按照《工资表》发放时间,这给不诚实、不守信用的、不合格的校长和任教人员敞开了造假认定时间的大门,这个1987年11月——12月建立1985年10月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的档案,有几份可信度?就可想而知了!

作为一名普通民办教师,安分守己的认真教学工作,是没有过错的!可是,到头来一场空,竟然辛苦工作半辈子竟然还不是一个民办教师,被贬成临时代课教师被一刀切辞退,而有些不符合《85鲁教人字116号》文件的人员,通过“初始时间认定”由临时代课变成民办教师,有些是1987年11月——12月参加工作的人员,也通过校长的“一纸证明”在初始时间认定上醒目的写着:认定时间为1985年10月以前!

莒县被一刀切辞退的临时代课教师郑连文说,他的学校里,民办教师建立档案,只要给校长送礼的有关系的等等,都摇身一变,由临时代课民办教师变成了民办教师,没有关系的、没有给校长送礼的都成了临时代课教师1999年8月一刀切辞退了!这是不是在鼓励造假?挞罚诚实守信?这是不是在欺负老实人?

符合《85鲁教人字116号》文的初始“认定时间”放到1985年10月以后,变成临时代课民办教师;不符合《85鲁教人字116号》文件的把初始认定时间放到1985年10月以前,变成民办教师,这就是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的民办教师建立档案的过程!

民办教师初始时间认定不按照《工资表》发放时间,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,如果单凭校长的“证明材料”确实民办教师的初始任教时间判断是否是真正民办教师,不去看有没有山东省教育厅制《合格证书》,那更是错误的!

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,首先要看是否有《合格证书》,其次要看《工资表》发放时间,以此确定民办教师资格,那才是正确的。决不能用随随便便让校长出据的“一纸证明”确实初始认定时间!
页: [1]
查看完整版本: 谈一九八七山东省民办教师初始认定时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