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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先深
发表于: 2019-8-1 11:57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
当两个文件出现冲突,应该当两个文件出现冲突,应该按照哪一个文件贯彻执行?按照哪一个文件贯彻落实

教育探讨
2019-08-01 11:44:38
当两个文件出现冲突,应该按照哪一个文件贯彻落实?

教育局是不是一个单位?

国家教委1986年12月规定:“吸收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6年12月底。”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出台文件:“吸收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7年10月。”地方学校校长1987年12月20日建1985年10月以前民办教师的档案时,既没有贯彻国家教委1986年12月《通知》,也没有贯彻落实《87鲁教人字32号》文件,就在1987年12月民办教师建立档案时,据可靠证据有很多关系户都是1987年12月左右参加教学工作,都给建立了档案,而没有关系的合格民办教师,却被统计建立在了《临时代课民办教师统计表》里面了,这样一来,对一部分人员贯彻国家教委文件,对另一部分人员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《87鲁教人字(32)号》文件。这是一种什么行为?这是不公平的!

这样1987年12月20日建档案时,就有一部分人员由于时间《工资表》发放工资时间限制,变成了临时代课民办教师,而有关系的任教晚的却通过时间认定,有领导出据证明把时间认定提前到1985年10月以前,变成名符其实的民办教师,给1985——1986年符合条件政策的真正合格民办教师造成莫大终生伤害,教育局知道后又不加以及时纠正,被伤害的这部分教师,可是多少年过去了,这一部分人员的冤案还是没有解决。

1987年12月民办教师建立档案以后,由于临时代课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、工作环境都是和民办教师没有两样,所以,这些临时代课没有维权,只是工作了十四年——十五年后把他们一刀切无情辞退后,他们才开始抗争,这种工作教学了十五年后再辞退的行为,具有很高的隐蔽性!

路易十六临死之前,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:我死了以后,哪怕洪水滔天,与我何干?

如今,被伤害的这部分人,找单位领导评理,单位领导拿山东省教育厅《87鲁教人字32号》文件说事,说他不符合政策等等,不谈国家教委的文件,这部分人员是否遭到侵权?说胡话的人是否违法?

当两个文件出现冲突时,按照国家教委通知的时间还是按照省教委规定的时间?大家有什么好的看法?不妨讲一讲,各抒己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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